一般规定
1.0大件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纳入当地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
2.0 大件垃圾处理系统的建设应在对处理规模、选址和布局等进行充分论证后统筹规划,保证其能满足服务地区的需求,并实现稳定、高效运行。
2.0.1 大件垃圾处理系统建设时,需充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同时应考虑到不同时段垃圾量的动态变化,合理配备及使用设施设备。
3.0 大件垃圾处理作业单位应满足以下管理要求:
1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作业流程;
2 建立岗位培训制度,对作业人员进行生产技能和安全环保培训;
3 设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生产作业的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4 配置专职质检人员,负责质量与安全检查和日常监督工作。
3.0.1本条对大件垃圾处理作业单位做出了相应的管理要求。处理作业单位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合理的分工安排以确保整个处理系统稳定有序地运行;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质检人员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可以涵盖垃圾处理全过程与全要素,后者负责处理作业的质量与安全状况自检;应定期组织培训使作业人员熟练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以保障安全高效地完成作业任务。
4.0 应建立完善的台账制度,包括生产作业台账制度、设施设备台账制度以及安全环保管理台账制度等。
4.0.1 生产作业台账制度应包括作业单位、进场(厂)大件垃圾名称、垃圾来源及去向、垃圾处理量、处理方式等。设施设备台账制度应包括设施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购置时间等,定期检测、维修保养及故障排除情况等。安全管理台账包括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安全制度的完善、安全卫生事故记录等。
5.0 大件垃圾处理设施、设备的标识标志应符合《安全色》GB/T 2893和《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J/T125的有关规定。
5.0.1大件垃圾处理设施、设备的标识标志应做到相关信息统一清晰,一目了然。该规定有利于大件垃圾处理工作有序进行,也便于监管部门有效监管。
6.0大件垃圾不应随意堆放,其贮存场所宜有防火、防雨等安全环保设施。
6.0.1大件垃圾组成成分复杂,其中含有大量的废弃木质材料,容易引发火灾,需要特别防范。
7.0 对大件垃圾及其拆解的零部件应优先考虑再使用。
7.0.1对大件垃圾及其零部件应优先考虑再使用,争取大程度地进行资源的回收利用。
8.0有条件的地区宜建立大件垃圾处理信息化管理系统。
8.0.1大件垃圾处理系统应积极采用信息化技术(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实现大件垃圾处理智慧化管理。通过对处理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能够显著提升收运工作的效率,同时有利于实现大件垃圾的有效监管,防范相关风险的发生。
9.0应主动公布大件垃圾处理动态,接受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区可配套建设参观、宣传设施,在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
9.0.1 带领大众参观学习大件垃圾的处理,主动公布大件垃圾处理动态,一方面可以引起公众对大件垃圾的重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社会监督来规范厂区管理,提高大件垃圾处理的效能与质量